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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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湘农联〔2016261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61110


 

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科学组织和安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第四条 省农业委员会负责省级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种子储备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种子储备补助预算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第五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重点储备下列作物:

(一)用于灾后改种补种的早稻、玉米等短生育期作物品种;

(二)用于备荒的生产需求大、制种风险高的杂交晚稻品种。

 市州、县市区根据本区域农作物种植情况组织储备适当救灾种子。

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五)杂交水稻种子承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第七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农业委员会每年1月上旬制定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储备种子数量、补助费用。

(二)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于每年2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发布承储单位、承储品种、承储数量、承储地点等。

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种子供需情况公开、择优确定作物品种及承储单位。

第八条  承储单位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按照签订的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专账记载。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下达种子储备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

第十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包括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他农作物种子)储备期为1年,从当年101日到次年931日。市州、县市区种子储备期根据救灾需要确定。

第三章  储备种子调用

第十一条  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下达储备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未经下达储备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由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市州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复,并向承储备单位开具储备种子调拨单。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接到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和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第十四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不得高于储备种子招标时申报的投标价格,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第十五条  调用结束后,存储单位和调入地的市州或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省农业委员会。

第四章  储备补助

第十六条 储备种子所需种子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承储单位在储备种子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如下:

(一)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助6.00;

(二)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助2.00;

(三)杂交玉米种子每公斤每年补助4.00元;

(四)其他农作物种子按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综合确定补助标准。

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种子储备成本影响较大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按以下收储工作进度拨付:

(一)每年6月底,承储单位将储备种子生产地点、种子生产面积、种子生产合同报省农业委员会。

(二)每年10月底,承储单位将储备种子的入库台账明细复印件、种子堆垛照片等材料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于11月上旬组织对承储单位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储单位。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农业委员会不定期对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承储单位应于每年1130日前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下年度不再安排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救灾生产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城西街道办事处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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