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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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和维护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21〕33号)中“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21〕1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编在岗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穿着配套统一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的管理。 第三条 全省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做到精神饱满、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言行规范。 (一)着常服时,穿制式裤子,内着配发的内衬,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穿单皮鞋,佩戴臂章、硬肩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夏装长袖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穿夏季制式裤子,穿凉皮鞋,佩戴臂章、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 着夏装短袖时,穿夏季制式裤子(女执法人员可穿制式裙子),佩戴臂章、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执勤服(含春秋、冬执勤服)时,佩戴臂章、套式肩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防寒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原则上内着内衬,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穿棉皮鞋,佩戴臂章、套式肩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男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稍向上倾。 (六)着制式服装时,应统一着配套制式皮鞋,制式皮鞋损坏时,应当着黑色皮鞋(下雨天可着雨鞋)。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男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着制式服装时,应配齐肩章、臂章、胸徽、胸号标志标识,不得将制式服装作为便装穿着。 第四条 下列时机和场合应当着制式服装: (一)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应急救援等活动; (二)参加重要会议、仪式等活动; (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四)参加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集体活动; (五)其他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二)非因工作需要到公共服务场所的; (三)进行暗查暗访或参与省直各部门组成的综合性督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四)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五)执法人员退休、辞职、借用(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调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 (六)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七)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内着服装下摆不得外露; (二)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饰品; (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无头发除外)或者蓄胡须;女性人员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不得化浓妆。 (四)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边走边吃东西。 (五)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公共餐饮场所和营业性娱乐场所。 (六)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 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法服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法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八条 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或劳保用品等。 第九条 各市州应当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人员季节换装时间并安排好季节换装,执法人员不得自行进行季节换装。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防寒服),其余时间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 第十条 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借(送)他人。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标识,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补发。其他情况损坏、损失的,可以申请补发,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胸号应当按照规定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规范管理。因工作变动,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收回胸号,按规定重新配发。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应将辖区内着装配置及人员编号异动情况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应急管理局人事、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执法人员穿着执法制式服装,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应急管理厅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人事、法制机构应不定期对辖区内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及时纠正违规着装行为。 第十五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上级单位督查函、通报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管理人员、配发领用、台账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办公室负责执法服装和执法标志标识发放、管理、收缴工作;财务机构负责执法服装配置、发放台账建立工作;人事机构按照同级司法部门明确的配发范围,负责执法服装发放范围、对象核定工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执法证的换考、编号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市县应急管理或者安全生产等有关考核巡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大祥区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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