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大祥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一、依法划定下列区域为渔业禁钓区,禁钓区禁止任何垂钓行为。
1.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资江桂花渡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河道水域;资江城西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河道水域;雨溪街道资江饮用水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0米的河道水域。
2.城市规划区域内桥梁上(桂花桥、资江二桥、雪峰桥、西湖桥、沿江桥、青龙桥、邵水桥、佘湖桥)。
二、休闲垂钓区
除禁钓区之外的其他水域为休闲垂钓区,垂钓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且禁止以下行为:
1.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垂钓;
2.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鱼枪、弓驽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5.禁止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6.禁止使用其他对水域生态、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垂钓。
三、禁止垂钓国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和鱼类幼体,误钓国家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和鱼类幼体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四、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渔业生产行为。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区直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街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六、各有关部门和涉河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止、共同规范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七、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水利、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法及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 0739-5508259(区农业农村局),110(大祥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