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何学军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8日,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邵阳市鸿达碎石场(普通合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该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有挖机进入矿区,并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经询问是外来车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也无安全保护措施,无现场指挥人员。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2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5月27日
处罚机关: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