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在我区某商行购买了12瓶贵州茅台酒,疑似为假酒,请求监管部门前去处理。
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该商行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商行二楼仓库还存放了21瓶53℃、500ml贵州茅台酒,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货发票。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员鉴定,此21瓶酒不属于该公司出品,系假冒该公司产品,该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礼品回收的方式,从私人手中购进53℃、500ml贵州茅台酒33瓶,共计43300元,且未取得任何票据。11月2日,当事人以1680元/瓶的价格卖给投诉人刘某12瓶,销售金额20160元。查明情况后,执法人员当即采取强制措施对剩余的21瓶进行封存。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当事人主动认错,向消费者刘某退还所有假酒货款,并赔偿2.8万元。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取证,态度诚恳,该局对其处以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