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融媒讯:(通讯员:颜进喜)2024年5月21日,我局委托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西街道大祥路北恒大未来城幼儿园开设的邵阳市大祥区未来城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西街道大祥路北恒大未来城幼儿园开设的邵阳市大祥区未来城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送达我局委托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C20240460(食品名称:鲜鸡蛋),被抽样单位名称:邵阳市大祥区未来城幼儿园有限公司,委托单位: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P-JC20240460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从湖南乡农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的10kg鲜鸡蛋,购进价为一箱220元,使用6.3kg,抽样3.7kg,至我局送至检验报告时抽检不合格鲜鸡蛋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所得共220元。执法人员送达该店鲜鸡蛋的检验报告时,该店园长冯春梅现场提供上述抽检鲜鸡蛋的配送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本人身份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邵大市监责改〔2024〕40628号,该店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使用抽检同批次的鲜鸡蛋。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造成了一定危害,该店没有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至我局调查终结,该店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