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大祥区敏洲路华夏星园13栋2层开设的邵阳市大祥区华厦幼儿园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洲路华夏星园13栋2层开设的邵阳市大祥区华厦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送达我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FJW0141(食品名称:辣椒,被抽样单位名称:邵阳市大祥区华厦幼儿园,委托单位: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0.02,实测值0.1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24FJW0141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从邵阳市大祥区老满生鲜店处购进的10斤辣椒,购进价为5元/斤,共50元,使用6斤,抽样4斤,至我局送至检验报告时抽检不合格辣椒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所得共50元(10斤×5元,合计50元)。执法人员送达该店辣椒的检验报告时,该店园长刘利红现场提供上述抽检辣椒的配送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邵大市监责改〔2024〕30513号,该店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使用抽检同批次的辣椒。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造成了一定危害,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至我局调查终结,该店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