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大祥区乐尔乐超市所经营的食品软面筋(调味面制品)进行抽检。2023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430503568817696),检验报告中所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样检验的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软面筋(调味面制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HXS0001S-2022《调味面制品》要求,酸价以脂肪计标准指标≤3.0,实测值6.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计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3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4日将检验报告(NO:XBJ2343050356881769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430503568817696)送至邵阳市大祥区乐尔乐超市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于2023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规定,当事人的产品在不能检验的范围内,并签字证明。
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3日从供货商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叁陆玖食品商行(刘登祥)购进10袋,购进价为2.7元/袋,销售了2袋、抽样了8袋,每袋销售价为3元,共计30元,(3元x10袋=30元)当事人主要是把软面筋(调味面制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至我局送至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履行召回,涉案金额共30元。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提供购进上述软面筋(调味面制品)进货单,未查验该批次软面筋(调味面制品)被抽检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所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人民币20100元。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