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民政局 邵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民政局 邵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4〕13号)《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68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动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兜底线、保基本的原则,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切实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品质。
二、实施步骤
(一)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准确解读政策,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群众政策知晓度。推动公办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积极承接,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二)设定标准
1.救助标准。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2)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3)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2.救助对象。救助对象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低保保障对象;(3)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国家标准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4)自愿入住养老机构且满30天。
(三)摸底排查
1.摸清对象底数。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助对象摸底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初步筛选并掌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疑似完全失能老人基本信息和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并及时填报《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意愿采集表》(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摸排和初步筛选的基础上,应及时建立失能老人救助对象台账,台账应包括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家庭状况、已享受的补贴情况等基本信息。
2.开展专业评估。在全面摸排和初步筛选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23〕25号)《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文件要求,对有入住意愿的疑似完全失能低保老人开展专业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享受相应救助政策的参考依据。
3.摸清机构底数。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排查,确定一批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质量过关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的养老机构,并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通过集中照护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照护负担。要主动公示本地区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名单,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将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不高等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清退。
(四)救助审批
1.自愿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填写《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按规定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或提供老年人能力专业评估结果。
2.能力评估。未经过老年人能力集中评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能力评估,已经过老年人能力集中评估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若身体状况出现变化的,应进行能力评估复核。
3.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选择申请入住县级民政部门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参考附件4),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4.申领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写《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审批表》(见附件3) ,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5.复核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6.退出机制。救助对象违反养老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同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以及自愿退出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情况,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五)绩效考核
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收住对象人数、满意度等。各县市区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研究协调、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要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和社会事务政策衔接和数据共享,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社会事务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审核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为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要综合评价养老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等情况,开展服务质量评比,改善照护服务条件,确保服务对象入住机构的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家庭责任,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对入住机构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等费用进行报销,自费部分由家庭承担。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救助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市民政部门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
(四)做好服务保障。健全完善养老机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1.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意愿采集表
2.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
3.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审批表
4.邵阳市(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5.2024年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公示名单(第一批)
附件1:
邵阳市 (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意愿采集表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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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失能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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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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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照护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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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市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减轻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通过前期摸底、预评估等流程,您已基本符合申请集中照护各项条件,可申请入住我市集中照护专业养老机构享受集中照护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本市年满60周岁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能力完全失能等级,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集中照护救助金的标准是按照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减去老年人已经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确定。其中,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总和。已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并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暂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在申请救助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当月开始计算。救助对象根据经济、身体状况变化坚持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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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全部内容,知晓并同意以上条件,现 (有/无)意愿申请入住集中照护养老机构。 申请人或照护人: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邵阳市 (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出生年月 |
照片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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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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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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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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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联系方式 |
经评估后能力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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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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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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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的行政给付及标准 |
1.最低生活保障 元 / 月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 / 月; 4.高龄补贴 元/月 5.百岁老人长寿保健津贴 元 / 月; 6.其他补贴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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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本人 申请在 县(市区)养老机构入住,自愿遵守所在养老机构的管理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内容或瞒报,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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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体及精神状态等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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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
附件3:
邵阳市 (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入住养老机构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出生年月 |
照片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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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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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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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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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联系方式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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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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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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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佐证资料 |
□ 1.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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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的行政给付及标准 |
经核实:该申请人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元 / 月。具体明细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 元 / 月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 / 月; 4.高龄补贴 元/月; 5.百岁老人长寿保健津贴 元 / 月; 6.其他补贴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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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意见 |
情况 (是/否)属实。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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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意见 |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为 元/月(可据实细化农村和城市标准)。 同意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 年 月)起算,给予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元/月。 (因 ,不符合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不予认定。)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低保、残疾人证等可以在线上查证的资料,可以不用提供纸质佐证资料。)
附件4:
邵阳市 (县市区)经济困难失能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模板)
甲方(养老机构)
机构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 名:
与乙方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老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为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问题,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群“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以及《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邵民发〔2024〕15号)文件精神,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兹遵照履行。
入住费用为每月 元整(人民币),结算方法为每月按时缴费一次,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均可。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要求,按照本地失能特困老人入住标准制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结合乙方身体状况及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2.1.2 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1.3 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乙方监护人承担。
2.1.4 发现救助对象存在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且救助对象未主动告知的,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2.2 甲方的义务
2.2.1 乙方自愿提出退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时,应及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并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将乙方妥善安置。
2.2.2 按失能特困老人照护标准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2.3 按失能特困老人照护标准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2.2.4 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2.2.5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2.2.6 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2.7 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2.2.8 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2.2.9 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2.2.10甲方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如欲解除服务协议,需提前30天征求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意见,取得书面同意后,通知丙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随时向养老机构或当地县级民政局申请退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3.1.2 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3.1.3 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1.4 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3.1.5 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3.1.6 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3.1.7 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
3.2 乙方的义务
3.2.1 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便于甲方集中管理,因乙方未如实告知甲方实际情况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3.2.2 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
3.2.3 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3.2.4 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3.2.5 自行支付国家救助与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差额费用。
3.2.6 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
3.3 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3.3.1 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3.2 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3.3.3 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3.3.4 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3.3.5 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处得到相关信息。
3.4 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3.4.1 入住前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因乙方监护人未如实告知乙方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监护人承担。
3.4.2 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4.3 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3.4.4 按照约定自行支付或与乙方共同支付国家救助与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差额费用。
3.4.5 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3.4.6 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3.4.7 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4.8 对乙方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4.9 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
3.4.10 乙方自愿或因不符合救助条件需要退出集中照护时,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出院手续,并妥善安置乙方。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4.1 丙方的权利
4.1.1 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
4.1.2 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4.1.3 遇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获取相关信息。
4.1.4 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的正常服务或管理。
4.1.5 初审乙方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标准。
4.2 丙方的义务
4.2.1 协助有意愿参与集中照护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做好与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的各项沟通协调工作,甲方要积极配合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4.2.2 乙方自愿或因不符合救助条件需要退出集中照护时,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出院手续,并妥善安置乙方。
第五条 协议时效
5.1 自本协议签订后,以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入住当日起算,老人自愿退出集中照护或身故,或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老人无法继续居住等情况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服务过程中出现虐待老人、弄虚作假、违规套现等情形,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 若乙方在入住期间违反甲方管理制度,扰乱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或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持一份。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监护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附件5:
邵阳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公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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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地 址 |
总床位数(张) |
护理型床位数(张) |
持证护理人员数 |
全护理型收费标准(元/月) |
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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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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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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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机构性质包含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民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