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大扶领字〔2018〕20号
关于印发《大祥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区直部门: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发改能源〔2017〕34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光伏扶贫工作,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贫困村和贫困户稳定增收、长期受益,根据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扶办发〔2018〕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大祥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祥区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大祥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在具备光照、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等资金投资建设的电站。
第三条 大祥区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涉及9个贫困村,总规模1200千瓦。统建电站由湖南洄鑫公司统一建设、运营、管理。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 湖南洄鑫统一组织各村统建电站发电收入结算工作,国网湖南省电力邵阳有限公司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杄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结算机构的专户,并由相关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年一季度前结转至各村设立公司的专户,并由该公司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其余收益均归属村集体经济收入。其分配使用要遵循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原则。
第七条 公益岗位扶贫,是指贫困村根据本村实际,设置一定数量公益岗位,按自愿申请原则,遴选具备相应岗位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从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护、生态公益林管护、村级道路养护、村級环卫保洁、孤寡老人看护等公共服务工作,每人年报酬不超过4000元。
第八条 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是指用于村组道路、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环卫整治等建设资金不超过参万元的小型公益事业建设。
第九条 奖励补助扶贫,是指贫困村根据本村实际,设置奖励补助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就业、就学、创业等方面给予奖励补助,助力自主脱贫。每户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有村级光伏扶贫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每年年初由村委会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包括贫困分红、公益性岗位补助及公共服务设施支出等几个方面,贫困户分红占比20-30%左右,具体比例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要分村建立台账,设立专户管理。区扶贫办将会同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和问题要从严查处,对好做法好经验予以表彰宣传。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管理,国网湖南省电力邵阳有限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区乡(镇)扶贫办按年度录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和收益分配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