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大市监处罚﹝2024﹞49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邵阳市大祥区海波车行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宋海波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市大祥区海波车行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1台台铃电动车加装了尾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自行购买电动车尾箱,对从台铃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购进的1台台铃两轮电动车加装了尾箱,上述加装尾箱的电动车与其他未加装尾箱的车辆摆放在一起销售。当事人所销售的台铃两轮电动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车辆整车编码为:329722413198174。涉案电动车均出厂合格且生产企业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是认证的项目不包括尾箱。当事人加装了尾箱后,本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至案发时止,上述加装配件的台铃两轮电动车尚未售出。 |
处罚依据 |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 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8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