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祥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1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友良 |
违法行为类型 | 消防违法(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 |
违法事实 | 王友良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缇香郡.怡景高层住宅小区(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雪峰路与迎春路交汇处)8栋一单元公共门厅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098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大祥消即字〔2024〕第0856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103号)、黄明德与王友良的《询问笔录》各1份、《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邵建验字〔2023〕14号)复印件和现场照片6张等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王友良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缇香郡.怡景高层住宅小区(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雪峰路与迎春路交汇处)8栋一单元公共门厅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友良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066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27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大祥区消防救援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