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大市监罚﹝2024﹞7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邵阳市大祥区中润联华商场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熊国强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大祥区中润联华商场销售的长豆角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1月15日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2023年10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邵阳市大祥区中润联华商场销售的长豆角进行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NO:XBJ23430503568817811),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0.05,实测值0.3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将检验报告(NO:XBJ234305035688178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抽样单编号:XBJ23430503568817811)送达邵阳市大祥区中润联华商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8日从岳高祥-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内处购进长豆角11.5kg,购进价是8.8元/kg,销售价是10元/kg,11.5kg长豆角共销售出7.5kg,抽样4kg,共计115元(10元x11.5kg=115元),当事人主要是把长豆角销售给消费者食用,至我局送至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履行召回,涉案金额共115元。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供购进单,其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后补),该店没有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所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1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1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8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