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大市监罚﹝2024﹞13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邵阳市大祥区华盛堂润生活超市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黄九余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09日,我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红旗路街道红旗路255号华盛堂购物中心负一层开设的邵阳市大祥区华盛堂润生活超市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学红旗路街道红旗路255号华盛堂购物中心负一层开设的邵阳市大祥区华盛堂润生活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送达我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3430503568817859(食品名称:长豆角),被抽样单位名称:邵阳市大祥区华盛堂润生活超市,委托单位: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430503568817859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从卿二生——邵阳市北塔区蔬菜市场内共购进了17斤抽检不合格长豆角,购进价为4.2元/斤,销售价为4.98元/斤,至我局送至检验报告时抽检不合格长豆角销售10.98元斤,剩余长豆角报损处理,无法履行召回,违法所得共54.68元(10.98斤×4.98元,合计54.68元)。执法人员送达该店长豆角的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长豆角的电子进货台账,未能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长豆角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邵大市监责改〔2023〕31114号,该店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销售抽检同批次的长豆角。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至我局调查终结,该店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长豆角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长豆角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至我局调查终结,该店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68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546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8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