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教罚字﹝2024﹞第11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董丽娟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无照非法办学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20日上午,邵阳市教育局与大祥区教育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城南公园后门三八亭老街某民房在开展学科培训。现场发现,2名教师分处一楼、二楼教室内给学生上课。教师分别叫岳熠、曾嘉杰,其中岳熠在二楼教室给11名学生补习初中物理,曾嘉杰在一楼教室给8名学生补习初中化学。现场负责人为董丽娟,临近检查结束时赶到现场。现场没有发现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经查,该培训点从2024年7月18日开始组织培训,计划上10天课。从7月18日上到7月27日。每个学生预交100元,一共1900元,剩余学费等上完课再收取。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900元。7月22日,当事人已将所收费用退还给家长。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在场教师花名册、现场补习学生花名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培训资料3份,询问笔录2份,在场教师现场所写的情况说明2份,退费记录1份。 我局于2024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教罚告字〔2024〕11号),告知当事人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意见。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我局认为,当事人初次组织违规培训,时间短,社会危害较小,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清空场地并退还所收费用,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19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09 |
处罚机关 | 邵阳市大祥区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