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祥区一居民因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拒不改正,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660元的行政处罚。
10月22日,大祥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某小区11栋1单元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对此,大队依法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物业公司立即组织对该小区11栋1单元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清离。次日,小区项目经理反映,物业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已立即通知相关业主将电动自行车驶离,但有一台电动自行车车主拒绝驶离。大队消防监督人员立即前往该小区查处,发现该电动自行车仍停放在11栋1单元公共门厅处,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王某某罚款人民币66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罚款,并改正了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消防违法行为。同时,王某某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