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融媒讯:(通讯员 刘丽丽 夏国强 ) 明知朋友在自己车内吸毒,虽拒绝了朋友的吸毒“邀请”,但为了朋友义气、“江湖道义”,允许他们继续在车内吸毒,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大祥区法院通过一起生效案例来告诉你!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送朋友王某某到一家酒店接李某、袁某等人,期间王某某等三人吸食依托咪酯毒品,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三人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却未阻止,反而为了避免毒雾过于显眼被公安机关发现,选择继续开车带着三人在路上到处转悠。同年12月,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只要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和封闭,能给吸毒者提供一个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即可。因此,私家车作为一种半封闭的交通工具,因其狭小的空间和私人性质,也可以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我国是世界上打击毒品犯罪力度最大、规范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不仅公民自己不能吸食毒品,也不能实施容留、提供便利等帮助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否则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构成犯罪。
吸食毒品不仅损害身体健康,更容易腐蚀人的心灵,给人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容留他人吸毒看似一种友好的行为,为他人提供帮助,实则害人更害己、情法两不容!希望大家不要出于亲情关系、朋友义气等各种原因同意他人在自己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一旦发现,应立即坚决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既让他人免遭毒品的侵害,也能避免自己的住所、车辆等沦为吸毒窝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