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 《大祥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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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指20212

 

邵阳市大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

《大祥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现将《大祥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大祥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

 

 

邵阳市大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1年6月15日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3 成员单位职责

4 森林火灾预防

4.1 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4.2 群众举报

4.3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5 预警

5.1 接警

5.2 处警

5.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5.4 预警级别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6.2 响应行动

6.3 应急处置措施

6.4 扑火指挥

6.5 应急行动结束

7 善后处置

7.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7.2 森林火灾查处

7.3 森林火灾分析评估

7.4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7.5 扑火费用支付

8 综合保障

8.1 扑火力量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经费保障

8.4 医疗保障

9 预案管理

9.1宣传与培训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大祥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市相关法律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应急处置工作行动方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落实各项支持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1.4.4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做到常备不懈。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重要军事目标和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大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常委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政法委、区人武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森防指办),办公地点设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各种森林扑火队伍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

3.2.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督促落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修订和执行森林防火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 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

对乡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森林扑火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完成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布置的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联络、协调、调动,收集、综合有关信息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和市应急办报告,及时传达上级领导和区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监督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负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区外派遣的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灾害救灾救助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训练,发生Ⅳ级以上的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和组织驻区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区委政法委:协调和督促政法系统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区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和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区人民检察院:对森林火灾案件及时批捕、审查移送起诉。

区财政局:根据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区纪委监察委: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区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办法。

区自然资源局:完成各项防火工作,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审核森林防火总体规划、长远计划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建设项目和资金,并监督执行,负责救灾应急、生活必须品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森林扑火需要,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协助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的预防工作,参与扑救Ⅳ级以上的森林火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林区和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区交通运输局:在扑救Ⅳ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当森林火灾危及公路安全时,负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发生Ⅳ级以上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到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森林防火办公室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技术训练;根据需要和上级命令,迅速调集力量及时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由消防大队启动城镇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4 森林火灾预防

各乡镇(街道)要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组织、有计划的清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1 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4.2 群众举报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所属乡镇(街道)或区森防办报警。

4.3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

乡镇(街道)森林防火办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同级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半小时内报告区森防办。当发生Ⅳ级以上森林火情时,必须立即报告区森防办。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区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给市森防办。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防办每天必须向上一级森防办报告一次情况,有火报火情,无火报平安。

5 预警

5.1 接警

区、乡镇(街道)森防办设立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接警。区森林防火办接警电话:12119。

5.2 处警

区、乡镇(街道)森防办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同级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视具体火情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上一级森防办。

5.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区森防办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在森林防火期以及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组织力量加强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及时发现火情,消除隐患。

5.4 预警级别

5.4.1 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①IV级预警: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②III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雨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全区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雨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③II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雨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全区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雨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④I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雨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全区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雨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5.4.2 预警行动

5.4.2.1 Ⅳ级预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扑火机具检修完备,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5.4.2.2 Ⅲ级以上预警: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防火通告,在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人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巡查巡护,并实行严防死守。

5.4.3 预警警报解除

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非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6.1.1 IV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火场跨越或可能跨越县(区)、乡镇行政界线的;对起火时间超过2个小时,扑灭难度大,并有可能继续蔓延的;可能危及村庄、油库、炸药库、公园、电站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的;需要由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1.2 Ⅲ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发生在省、市、县(区)行政边界、受害面积超过1公顷以上;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6.1.3 Ⅱ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发生在省、市、行政边界、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已经烧入或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6.1.4 Ⅰ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6.2 响应行动

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乡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亲临火灾现场指挥调度,及时组织扑救。村级领导和村级扑火队伍必须在15-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扑救。发生Ⅳ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灾工作。同时根据火势蔓延情况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辖区内发生Ⅳ级以上森林火灾,启动市以上应急预案时,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3 应急处置措施

6.3.1 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6.3.2 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6.3.3 若需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前线指挥部提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6.3.4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6.3.5 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6.4 扑火指挥

6.4.1 指挥原则

区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①统一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②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③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6.4.2 火灾扑救原则

①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②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③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④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部队力量为主,当地干部、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⑤在落实责任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6.5 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7 善后处置

7.1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灾发生地的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2 森林火灾查处

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由当地乡镇(街道)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7.3 森林火灾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并将分析评估报告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4 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7.4.1 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7.4.2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被征用财物损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

7.4.3 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7.5 扑火费用支付

扑火人员在扑火期间的工资及物资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

7.5.1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7.5.2 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发生火灾单位支付;

7.5.3 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

上述应当由发生火灾单位或个人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8 综合保障

8.1 扑火力量保障

8.1.1 扑火力量的组成。区里组建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共30人。由区人武部预备役组成。乡镇(街道)均要组建不少于2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村级要组建10人以上半专业扑火队,确保队伍精,纪律严,管理规范,装备精良,有火扑火,无火宣传巡逻,做到扑火和巡查两位一体。实现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群众志愿者多位联动。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被调用的扑火力量,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一旦接到命令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快速赶赴火灾现场实施扑救。

8.1.2 扑火力量的调动。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乡(镇、街道)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乡镇(街道)增援。跨乡(镇、街道)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就地组织人员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区消防救援大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区委、区政府;民兵应急分队跨乡镇(街道)增援扑火,由区人武部负责协调。

8.2 物资保障

扑火物资实行区、乡镇(街道)、村分级负责制,区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辖区的火灾扑救任务,建立物资储备仓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扑火工具。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并加强对扑火机具和扑火工具的管理,及时补充更新,以确保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物资供应。

8.3 经费保障

区财政每年预算5-8万元用于区级扑火工具和其他扑火物资的储备开支。乡镇(街道)每年按有林地总面积每公顷不低于1元的标准保障防扑火经费。

8.4 医疗保障

森林防火期内,区、乡两级医疗机构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一切准备工作。一般森林火灾的医疗救护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火场伤员的救护,需转到市医院进行救护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9 预案管理

9.1宣传与培训

9.1.1 森林防火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9.1.2 森林防火培训。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乡镇(街道)森林扑火指挥员,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政府或军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9.2.2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区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9.2.3 严格实行防扑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负责人。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救灾生产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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