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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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9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合理保障必要的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

  (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

  (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三章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

  第六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用于支持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区域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七条 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应急管理部牵头规划,在重点行业领域依托国有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国家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第八条 申报队伍类型包括矿山应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隧道应急救援队、油气应急救援队,以及工程抢险、水域安全、实训演练及装备测试(救援工程师)、应急医疗救援、应急救援勘测、应急救援信息处理、后勤支援等其他专业应急支撑保障队伍。

  第九条 申报队伍需经所在地市县政府同意。队伍依托单位为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的,须经中央企业总部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条 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工资、日常训练、通用装备购置等资金由企业和单位投入。中央财政对队伍建设给予必要支持,主要用于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装备配备类别指导目录内的重要特殊装备(通用救援装备由依托单位安排资金配备)、应急演练能力建设、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重特大事故灾害救援补助等。

  队伍执行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灾害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每年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通知,结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和下一年度队伍建设工作指南,指导队伍依托单位编制国家专业队申报书,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队伍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及当年队伍参与救援、实训演练情况等。

  每年12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县申报实际,组织项目建设队伍初选和审核,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每年6月中旬前,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将上年度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安排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并提供相关资金支付使用等佐证材料。

  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将上年度市县有关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中央补助装备管理台账,并及时组织检查装备管理使用情况。各相关单位按制度规定购置指定装备,做好装备维护,执行相关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市县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化工行业安全发展。

  第十四条 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防控系统建设支出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

  中央财政采用项目法对市县政府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的防控系统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包括建设智能化监管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

  第十五条 每年各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所在地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通知,结合《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和项目申报工作指南,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申报,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案、实施期限等,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按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将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并在项目建设到期后将市县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投入情况报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按照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确定的直接用于规定建设任务的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规模,对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60%、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

  第十七条 化工产业聚集区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化工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确保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配合完成项目验收;各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合力推动项目有效实施。

  第五章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

  第十八条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用于支持市县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遏制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九条 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重点支持头顶库(指初期坝坡脚下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治理。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实行“一库一策、逐个销号”的治理措施。

  第二十条 有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无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由属地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采用项目分配法对尾矿库治理发生的支出予以支持,包括削坡压坡、增设排渗、开挖回填及灌浆、周边灾害隐患治理等加固坝体支出;改造和新建排洪系统、修筑截洪沟和排水沟、修筑溢洪道及封堵原排水设施等加强防洪能力支出;坝坡和沉积滩面覆土植被绿化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按照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确定的直接用于规定建设任务的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规模,对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60%、金额不超过9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每年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通知,结合中央发布的《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和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编制下一年度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一库一策”治理措施、投入规模及资金筹集方式、实施进度计划、绩效目标等,并提供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报省应急管理厅。

  每年12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根据市县实施方案和我省实际,组织项目初选和审核,编制下一年度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并在项目建设到期后,将市县财政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投入情况报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第六章  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

  第二十四条 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用于支持各级政府建设纳入全国性系统的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包括建设智慧监管监察平台、安装矿端监测监控设备和软件)、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和智能视频辅助监管监察系统,以及开展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以提升市县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安全生产预防和监管水平,推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模式向远程化、智能化、可视化以及“互联网+监管”方式转变。

  第二十五条 每年市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通知,结合《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和进度安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规模、实施期限等,报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

  对不符合《总体方案》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及申报前已完成的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每年12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相关资料,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中央财政以我省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根据纳入防控范围的矿井数量及单个矿井平均投入金额测算的总投入规模)作为分配因素,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和防控任务完成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第二十七条 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经费企业端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七章  部门职能职责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程序和中央相关文件精神,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分解下达有关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管理要求,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申报、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等;提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指导市县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负责组织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年度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细则中所有申报项目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负责。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是加快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补助项目申报,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指导项目单位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和有关文件要求,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分解下达。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政策文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会计制度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预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格按申报的项目进度和工作目标组织实施,完成既定的绩效目标。

  第八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应急管理、国家矿山安监部门应当依据职能职责分工,加强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配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湖南监管局等机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省财政厅。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未按规定购置装备、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或财政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的,相应扣回中央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结转结余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到期后,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开展验收自评工作并形成自评报告;相关市州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要求负责对辖区内有关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核查,并将项目开展情况、财政资金和企业投入等情况形成初步验收报告;驻湘中央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公司有关项目验收核查;相关市州和企业按项目类型将验收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南局视情况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中央有关部委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最终验收。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救灾生产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罗市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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