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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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09-00975文号:湘建城[2009]76号统一登记号:HNPR-2009-16003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信息时效期:2014-04-07签署日期:2009-02-26登记日期:2009-03-05所属机构:所属主题:法制发文日期:2009-03-03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9-16003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湘建城〔200976

 


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经委:

为促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市  节水  考核  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

办公厅,省水利厅。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33印发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省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建城〔2006140号),省建设厅和省经济委员会制订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区)(以下称城市)均可申报湖南省节水型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节水型城市,须按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每两年进行一次。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4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节水型城市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市州建设部门。

(二)申报单位按照《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市州节水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自查)总分达88分以上的城市,形成自查材料,联合上报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

(三)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需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并按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和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执行。

六、申报材料

申报湖南省节水型城市以书面方式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有关达到节水型城市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专题片(15分钟内);

(七)市州节水主管部门与县市区存在业务指导关系的,需市州节水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考核评审程序

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专家考核组成员由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提出。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

(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八、考核管理

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厅城建处负责。

省建设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网上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申报复查前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以后两年间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一)节水型城市进行自查,提出自查意见,并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上报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审查。

(二)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对复查不符合湖南省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销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建设厅、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试行)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湖南省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城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有根据市(县、区)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按照节水规划有计划开展节水技改。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城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一)城市节水规划:有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二)地下水管理: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三)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五)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六)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60%或年降低率≥3%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七)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60%或年降低率≥3%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八)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

(九)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70%(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工业企业。

(十)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统计范围为市区、县城。节水型企业的考核根据《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基础管理考核标准》和《湖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标准》两部分组成,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申报城市自行制定 

(十一)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日):市区≤160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三)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十四)城市再生水利用率≥10%

考核范围为城区。

(十五)城市污水处理率:地级市≥80%、县级市≥70%、县城≥60%

考核范围为城区。

(十六)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考核范围为城区。

四、鼓励性指标

(十七)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的用水量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十八)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3%

(十九)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地级市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县级市、区不含市辖镇和区辖镇。

2、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

10、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型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量是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6、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是指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

17、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包括节水宣传周、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法规规章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公开主体 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街道办事处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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