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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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村〔2023〕104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8日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建、改(扩)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属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实施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统筹、协调、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并参与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由建房居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场”要求实施现场踏勘检查、监督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的,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一)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用地规划验收; (二)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符合相关标准; (三)承揽居民自建房工程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方”)已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标准图集)、地基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协议)包括的各项建设内容。并与建房居民签订了《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 (四)施工方在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 (五)“六到场”等关键环节均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或者抽检中发现并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并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也可邀请村支两委相关人员或建房专干参与。验收组各方应结合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验等形式形成竣工验收结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组织形式、参加验收单位人员资质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签署监督意见。现场踏勘和分项验收等关键环节,原则上应当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十一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2)上签署意见,作为该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办理居民自建房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制度(附件3),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使用,并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 第十四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建房居民配合,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附件4)收集齐建房资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一份工程档案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入县级城建档案馆,并将居民自建房工程档案录入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改(扩)建、原址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建房档案应纳入原档案一并管理,无原档案的应当建立新档案。 第十五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第十六条 建房居民入住一个月之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居民自建房进行功能验收,重点验收水、电能否正常使用;化粪池使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交由建房居民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
附件:1.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模板) 2.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 3.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 (模板) 4.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附件1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保修书(模板)
建房居民: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质量保修书。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 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2)主体结构工程: 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3)防水工程: 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4)其他项目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5)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内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其所产生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应当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属于乙方责任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需经甲方组织验收。 三、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其他 本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件3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模板)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永久性标志牌
建房居民:
设计方(标准图集编制单位):
施工方:
竣工时间:
制作规格:1、标志牌内容可镌刻在房屋外立面醒目位置。2、尺寸大小一般为300mm×200mm。3、标志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模板。其中建房居民填写产权人姓名,设计方填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名称或者住建部门提供的通用图集名称+编号;施工方填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或者乡村建设工匠主要负责人姓名;竣工时间填写自建房工程完工时间。 附件4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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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农村危房改造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当年相关文件 | ||
公开主体 | 城西街道办事处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示栏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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