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溪街道杨某反映“2013年多生育一个子女,雨溪街道收取了我社会抚养费6000元,2016年政策可以生育,现请求退还我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6000元”的问题。
雨溪街道副书记带领信访办通过与居民交流和卫健系统查看,经调查,该情况不属实。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因信访人违反的是之前的生育政策,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故对于信访人在2015年多生育一个子女,雨溪街道收取了信访人社会抚养费6000元,2016年政策放宽后,现请求退还信访人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6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下一步,街道将持续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协商,争取其理解和支持。杨某对雨溪街道的政策解释表示认同。现该问题已经妥善处理到位。